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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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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按《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完成备案的贷款,全部纳入本办法补偿支持范围。

二、为保障业务的有序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自本办法2024年2月1日起设置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科贷通"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24年2月1日前已完成入库及放款但尚未备案的贷款,过渡期内按本办法完成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范围,但不予以贴息补助;

(二)2024年2月1日前已入库但尚未放款的企业,视同已按本办法完成入库,过渡期内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及贴息贴保补助范围;

(三)到期续贷业务,企业需符合本办法入库条件办理入库,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及贴息贴保补助范围。

三、在上述过渡期满前,合作银行提交的符合条件且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补偿申请,以现有市科贷补偿资金池内资金补偿。过渡期满剩余的科贷补偿金,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市科技局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科贷补偿金收回意见,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4119


附件

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设区域科创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洪发〔2023〕10号)、《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等有关政策,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昌市洪城科贷通(以下简称"科贷通")贷款是指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推动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的科技金融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贷款。科贷通贷款企业应符合《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为省科技厅审批入库的备选企业。

第四条 科贷通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企业受惠"的原则,贷款风险由省市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科贷通贷款一年一期,用于科技型企业发展,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续贷。

第六条 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分两类。一类政银合作模式:合作银行发放的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30%。二类政银担合作模式: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作银行发放的科贷通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损失不予补偿。风险分担比例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承担

第七条 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预算用于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科贷通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对象为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八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科贷通风险补偿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科贷通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和担保费用财政给予部分补贴。科贷通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和科贷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保资金)纳入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为科贷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为科贷通协调管理部门。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征集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2、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科贷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保资金规模和编制年度预算。

3、审定科贷通贷款备案工作;

4、负责审核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保资金的损失核销、支出使用和工作考核。

5、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保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保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下达;

2、会同市科技局对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三)市金融办主要职责

协调合作银行参与科贷通工作。

(四)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作为科贷通的管理机构,承担科贷通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等事务。

1、负责科贷通企业入库资格审查、贷款备案条件审核、风险补偿材料核查、科贷通贴息贴保核查、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日常业务等工作;

2、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协调与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追偿工作;

3、定期向市科技局汇报科贷通运作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报送科贷通工作情况;

4、沟通配合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和合作银行完成科贷通相关工作;

5、市科技局部署的其他相关科贷通工作。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科贷通企业推荐入库、资料初审、贴息贴保申请材料初审、资料汇总、科贷通企业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1、按本办法开展科贷通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科贷通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相关工作;

2、合作银行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开展科贷通业务;

3、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

4、按要求及时报送科贷通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5、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等情形,合作银行应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各方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责任。

6、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且经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市科技局公开征集合作银行,按"一行一策"方式与拟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合作关系,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如合作银行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签约并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责任,担保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不低于40%,并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

第三章 企业入库、贷款备案条件和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实行入库申报管理。企业可贷款前或贷款后申请入库。其中,贷款后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在获得贷款后30天内完成入库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条件:

我市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无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2、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第十六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审核,通过后提交汇总材料至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3、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县区、开发区推荐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科技属性及申报资格条件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拟入库企业名单上报省高新中心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4、省高新中心确定省科贷通入库企业名单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入库名单发文至合作银行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科贷通贷款备案条件:

1、贷款企业应为有效期内的省科贷通入库企业;

2、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0个基点;

3、贷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50%,通过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4、贷款银行未收取除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未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未违反金融监管部门"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5、科贷通贷款发放前,企业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十八条 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一)无担保机构参与的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1、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起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2、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收到的备案材料分批次进行核查,对获贷款企业按随机原则现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该批次申请备案企业总数20%的比例。现场核查主要核对企业上报材料原件、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查看企业经营状况,并填写《南昌市洪城科贷通备案企业现场考核表》。核查工作完成后汇总贷款备案情况提交市科技局审定;

3、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备案材料汇总上报省高新中心;

4、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省高新中心审核备案结果反馈至合作银行及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5、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科贷补偿金备案申请表;

2)借款借据(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5)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6)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7)其他所需材料。

(二)担保机构参与的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1、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起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2、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收到的备案材料分批次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审定;

3、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备案材料汇总上报省高新中心,并将省高新中心审核备案结果反馈至合作银行及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4、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科贷补偿金备案申请表;

2)借款借据(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担保合同(复印件);

5)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6)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7)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8)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并作出决策,续贷企业需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重新完成入库。

第四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南昌市内发放科贷通贷款的合作银行,贷款已完成相关备案,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的原则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划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省市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50%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条件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省市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60%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

1、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2、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3、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十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按省市共同合作约定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补偿责任;

(一)政银合作模式 指无担保机构参与的合作银行发放的科贷通贷款若发生风险补偿,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在省市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其中50%补偿责任。

(二)政银担合作模式 指担保机构参与的合作银行发放科贷通贷款发生风险补偿,由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按协议分担风险,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贷款未偿还利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补偿时,合作银行当年申请补偿款对应的不良贷款累计额占该银行全市已备案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在5%以内的部分,按前述标准对未清偿贷款本息进行补偿;超出部分待前述占比降至5%以内后重新核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领取风险补偿后,若合作银行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犯罪嫌疑人退赃等途径追回贷款本息,应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退回相应的补偿款。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流程:

1、贷款项目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查核实后,报市科技局提出补偿建议;

3、经市科技局"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高新中心,并按程序下达科贷通补偿金;

4、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后书面通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按程序交回国库;

5、科贷通补偿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贷通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3、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4、催收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章 贷款贴息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十条 获得科贷通贷款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可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十一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单一企业年度贴息为不超过市场报价利率(LPR)20%,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贴息补助企业不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仅可享受一次市级贴息补贴政策,企业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十二条 符合贴息申报条件的科贷通企业应在市科技局发布申报年度科贷通贷款贴息补助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填写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三十三条 贴息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3、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贴息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六章 担保贷款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担保获得科贷通贷款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1、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担保方式获得科贷通贷款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担保费补助企业不同时享受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仅可享受一次市级贴保补贴政策。

第三十七条 贴保贴息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担保贷款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3、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和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反担保合同(复印件,如有);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贴保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贷款企业做好服务。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科贷通贷款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科贷通不良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采取自查自纠、暂停新增业务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多项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科技部门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得补偿的,由科技部门按实际支付补偿金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交回国库;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科贷通贷款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期还款付息。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于依法认定的"科贷通"贷款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贷通贷款和政府贴息贴保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进行公示,市财政局将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保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运行监控。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合作方案、协议,对科贷通贷款项目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科贷通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简化工作流程,实现线上办理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贷通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确定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原《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科规字〔2024〕1号)

政策解读:《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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